(2016)苏0922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志部与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部,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770号原告:周志部,男,1975年2月6日生,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亚,男,1969年9月20日生,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徐国祥,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志部诉被告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周志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部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志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50元,由周志部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