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和娟与沈骏、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骏,孙和娟,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骏,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娟,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绸缎路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洋,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娟,女,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沈骏因与被上诉人孙和娟、绍兴县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明洋、胡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沈骏于2016年8月2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于2016年9月23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