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874号原告:李某某,男,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