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680号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风,职员。
被告:董桂荣,女,汉族,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启祥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