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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世华与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华,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4民初346号原告吴世华,男,194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告杜XX,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华诉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华因与被告杜XX发生债务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原告以需要另行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0.00元,减半收取14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陈玉华人民陪审员  陈清艳人民陪审员  吴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田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