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卫秀、邱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秀,邱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朱卫秀,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被执行人邱梦云,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朱卫秀与被执行人邱梦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梦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192.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419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30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