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建与四川川北数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张健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张健前期费用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健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债权总额8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8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