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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吉勤与姚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勤,姚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754号原告:马吉勤,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姚景民,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吉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吉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