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吉勤与姚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勤,姚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754号原告:马吉勤,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姚景民,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吉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吉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