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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与黄天标、熊建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黄天标,熊建凤,李昌斌,张永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5002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集镇,组织机构代码07992462-7。法定代表人:陆晓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该行职员。被告:黄天标,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熊建凤,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昌斌,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永来,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诉被告黄天标、熊建凤、李昌斌、张永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日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天标、熊建凤、李昌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张永来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天标、熊建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6042.47元(截至2015年10月30日),并承担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计算的利息。2、被告李昌斌、张永来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天标、熊建凤系夫妻。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黄天标、李昌斌、张永来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天标可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00元的借款,被告李昌斌、张永来自愿担保,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2013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黄天标放款10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9月20日,年利率13.2%。借款后,被告黄天标未偿还借款本金,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截至2015年10月30日累计欠息26042.47元。被告黄天标、熊建凤、李昌斌、张永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天标、熊建凤系夫妻。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黄天标、李昌斌、张永来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天标可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00000元的借款,被告李昌斌、张永来自愿担保,期限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同日,被告熊建凤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2013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黄天标放款10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9月20日,年利率13.2%。借款后,被告黄天标未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10月30日累计欠息26042.47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被告熊建凤出具的承诺书、银行流水记录各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天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黄天标理应如数偿还。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3.2%计算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3.2%上浮50%即按年利率19.8%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熊建凤承诺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应与被告黄天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昌斌、张永来自愿担保,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天标、熊建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0月30日的利息26042.47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9.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昌斌、张永来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被告黄天标、熊建凤所欠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黄天标、熊建凤、李昌斌、张永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8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朱 隽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