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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黄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36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3650元。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的银行存款1075.88元,同月21日,被执行人汇入本院账户800元。且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先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汇入18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