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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866号原告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百隆广场b-4层。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枫叶新家园8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祝干,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宜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余 洁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