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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亚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博瑞克斯佰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娟,西安博瑞克斯佰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38-1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娟,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博瑞克斯佰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号网点楼。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博瑞克斯佰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