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洪儒、屈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丽明,陈洪儒,屈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钟丽明,女,汉族,1967年3月6日生于,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陈洪儒,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屈天华,女,生于1955年2月9日,汉族,户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钟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洪儒、屈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9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洪儒、屈天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钟丽明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陈洪儒的房屋拍卖款余款在法院,但平昌县法院给本院出具了暂停支付的函,本院需协调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本院协调研究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