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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有才与李广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有才,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范有才,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证件号码410121195109086554。被执行人李广军,地址荥阳市。范有才与李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9)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广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有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广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范有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广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有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碧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