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158之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霞与廖中秋、胡利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霞,廖中秋,胡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58之3号申请执行人朱霞,女。被执行人廖中秋,男。被执行人胡利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霞与被执行人廖中秋,胡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霞与被执行人廖中秋、胡利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朱霞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