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铭泰米业有限公司、李清发、陈文香、彭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清发,陈文香,彭节,湖南铭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908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清发,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被告:陈文香,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彭节,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湖南铭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修明。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铭泰米业有限公司、李清发、陈文香、彭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铭泰米业有限公司、李清发、陈文香、彭节的诉讼。本案受理费41243元,减半收取206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方全审 判 员  黄浣莲人民陪审员  杨解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秀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