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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吉林与李来光、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林,李来光,王爱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2850号原告:杨吉林,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李来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告:王爱荣(系被告李来光之妻),女,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杨吉林与被告李来光、王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来光、王爱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982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营十八子饭店,原告给被告提供蔬菜。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共计欠蔬菜款29822.2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来光、王爱荣未答辩。因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原告杨吉林提交的被告李来光、王爱荣夫妇共同经营饭店期间,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从原告杨吉林经营的蔬菜贩销处赊欠蔬菜、副食品等,由二被告分别赊欠后共出具买受蔬菜、副食后清单欠据127份,计货款23822.20元;2014年9月19日由被告李来光出具借条一份,并加盖饭店印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偿还4000元,其余6000元未付。即欠蔬菜、副食清单欠款条127份及借据1份,已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根据该宗证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发生买卖蔬菜、副食业务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举证及本院审查的事实,应予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以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拖欠蔬菜、副食货款23822.20元,自二被告出具欠据的同时,已转化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上二被告经营饭店向原告借款未偿还的6000元,共计29822.20元,二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来光、王爱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吉林欠蔬菜、副食货款及借款共计29822.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李来光、王爱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