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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如金、吕德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如金,吕德民,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潘如金,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德民,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琳,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如金与被执行人吕德民、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恢13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