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刘学军、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刘学军,王平,罗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8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秋水西路南段。机构代码:87517277X。负责人姜开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建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学军,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平,女,��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罗世军,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与被告刘学军、王平、罗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65.05元(贷款利息计算止2016年8月23日),本息合计31165.05元。以及起诉日后产生的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民权县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战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