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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柱蓉诉郫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柱蓉,郫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1行初56号原告王柱蓉,女,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刘艳梅,女,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郫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郫县德源镇红旗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飞,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柱蓉诉被告郫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