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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财保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陈星,李燕霞,王振宏,赵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96号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陇西合行)。法定代表人:马学才,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雷克龙,系该行职工。被申请人:陈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燕霞,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振宏,男,汉族,陇西县通安驿镇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人:赵彩霞,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11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星、李燕霞、王振宏、赵彩霞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对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星、李燕霞、王振宏、赵彩霞名下房产、药材等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陇房权证文字第1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星、李燕霞、王振宏、赵彩霞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对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星、李燕霞、王振宏、赵彩霞名下房产、药材等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