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美真与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美真,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11号原告翁美真,女,汉族。被告陈小芹,女,汉族。被告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美真撤回对被告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沐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