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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美真与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美真,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11号原告翁美真,女,汉族。被告陈小芹,女,汉族。被告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美真撤回对被告陈小芹、深圳市聚心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沐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