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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欧志芳、陆国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芳,陆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欧志芳,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国柱,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欧志芳与被执行人陆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71号,申请执行标的13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强制执行得款共计11883.5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8元和申请执行费105.5元后,余下11700元案款已全部转交申请执行人欧志芳领取,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