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364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郑东,女,1995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崇俊诉被告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郭崇俊提供被告郑东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向原告郭崇俊确认后,其不能提供被告郑东其他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定》第八条第(二)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郭崇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宇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