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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卢欢欢与陈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欢欢,陈大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61号原告:卢欢欢,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大堂,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欢欢为与被告陈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卢欢欢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