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卢欢欢与陈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欢欢,陈大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061号原告:卢欢欢,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大堂,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欢欢为与被告陈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卢欢欢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