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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高景波诉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波,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826号原告:高景波,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国,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电话号码1393677****。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柏,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波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景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景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