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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丰文斌、王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文斌,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丰文斌,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丰文斌申请王红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红英应支付申请人丰文斌案款1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5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红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福生审 判 员  范 平助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