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丰文斌、王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文斌,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丰文斌,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红英,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丰文斌申请王红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红英应支付申请人丰文斌案款1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5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红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福生审 判 员 范 平助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