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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洪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907号原告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路(县建设银行办公楼501号)。法定代表人陈维俊,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寒冰,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洪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邵东县金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