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廷高与石顺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廷高,石顺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128号原告石廷高,男,生于1953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虹,系汉源县宜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顺平,女,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中艮,男,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廷高诉被告石顺平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廷高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廷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廷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