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752号原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桂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戟,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跃跃。原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上海富洋云网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