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贾永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421号原告贾永伟,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莘县,联系。委托代理人白金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永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