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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艳文与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文,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文。被执行人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大街*号。本院在执行王艳文诉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