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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与冯俊霞、李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冯俊霞,李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465号原告: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25号院一号楼23层2311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冯俊霞,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智荣,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霞、李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郑州金丰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菲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