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698号原告:寻某,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某撤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