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寻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698号原告:寻某,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寻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寻某撤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