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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丽与金碧云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9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金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906号申请执行人:袁丽,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金碧云,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袁丽诉被告金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丽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碧云支付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金碧云名下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280号1605房的房屋产权份额,已被天河区法院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另案依法扣划得1787.82元。被执行人对法院扣划款项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暂未能发还款项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产权份额,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