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常某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常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1362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郗为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常某1,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郗为北、被告常某常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常天佑常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常天佑常某2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常天佑常某2。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并且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2月份分居至今。被告1年多未给原告联系,对原告和孩子不顾不问。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从经济上没有给过任何补助。怀孕期间对原告不关心。因此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鉴于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有较深的感情,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常天佑常某218周岁。常某常某1答辩称:认识、典礼和结婚时间都对,对分居时间存在异议,被告认为还没有分居,被告在外地打工,是工作原因,构不上分居。节假日和妻子怀孕期间都回来探望孩子和妻子。被告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去年从孩子出生以后,对原告及孩子经常照顾和探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4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常天佑常某2,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过一定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本着互助互谅的原则,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王某与被告常某常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靳宁宁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池永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