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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徐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徐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初2748号原告:王晓玲,女,汉族,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翠,女,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晓玲诉被告徐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继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徐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翠停止对原告名誉的侵害;2、被告徐翠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向原告王晓玲赔礼道歉;3、被告徐翠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消除对原告王晓玲的影响,恢复原告名誉;4、被告徐翠赔偿原告王晓玲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6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晓玲系重庆市江津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的医生。被告徐翠于2016年1月12日在“阳光重庆”、“华龙网”上发表了《江津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变相收费,不用导乐就态度差》的言论,称:“待产室内的医生王晓玲携同导乐师态度之恶劣,变相对我收取费用,使我身心严重受到伤害……。”当天,原告王晓玲并未与被告徐翠有任何接触,被告徐翠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站上发表不实言论,造成大量网友跟帖,对原告王晓玲的名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被告徐翠辩称,被告徐翠于2016年1月4日在妇幼保健院产子,生产过程中受到医生的粗暴对待,造成被告徐翠身心伤害。被告徐翠于2016年1月12日,在国家机关主办的网络问政平台“阳光重庆”上对此事进行了投诉,该网站的性质是国家机关受理群众咨询、建议和投诉的办事平台;被告徐翠未在其他网站发表关于原告王晓玲的言论。被告徐翠的投诉内容中称当事医生为“王某某”,未泄露原告王晓玲的姓名、照片,且“阳光重庆”、“华龙网”的网络跟帖中,批评患者的数量远远高于批评医生的数量,并未对原告王晓玲的名誉造成影响。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徐翠在妇幼保健院分娩。当日13时50分,该院护士将其送至产房待产,并向其介绍了“导乐分娩”服务及收费标准,被告徐翠拒绝选择此项服务;当日17时2分,被告徐翠成功分娩。2016年1月12日,被告徐翠在“阳光重庆”网站投诉,标题为“江津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变相收费不用导乐就态度差”,内容主要为:由于其没有购买“导乐分娩”服务,妇幼保健院的医生等对其态度恶劣;在该帖子的结尾部分,被告徐翠称:“通过这个事件,待产科医生王晓玲携同导乐师态度之恶劣,变相对我收取费用,使我身心严重受到伤害,对其我要求产科医生王晓玲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并向我道歉。”次日,“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投诉举报”栏目中出现与上贴的标题、内容相同的帖子。后经原告王晓玲与“阳光重庆”网站交涉,该网站将“王晓玲”隐为“王**”。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阳光重庆”网站上的上述投诉帖子的阅览数为837次;“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上的上述投诉帖子的阅览数为6690次。上述投诉帖子的跟帖中,支持医生的帖子远多于支持患者的帖子。2016年1月15日,妇幼保健院在华龙网“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的上述投诉帖子中作出“问政对象回复”,该回复的“初步调查结论”部分载明:“产科医生王晓玲当日未与该产妇有任何接触和交流,因此投诉王晓玲态度恶劣无任何事实依据。为此,当事人将保留追究不实投诉人责任的权利。”2016年1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阳光重庆”网站的上述投诉帖子中作出回复,该回复的“处理意见”部分载明:“你自愿放弃导乐分娩服务,保健院未收取导乐分娩费用,反映变相收取费用查无实据;产科医生王**与你没有接触和交流,反映王**态度恶劣无依据,反映医务人员对你态度不好查无实据。”另查明,被告徐翠与原告王晓玲并不相识,其通过辨认妇幼保健院张贴的照片,误以为当事医生系原告王晓玲。被告徐翠生产时,原告王晓玲与被告徐翠无交流、接触。还查明,“阳光重庆”网站系重庆民生服务平台,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广电集团联合主办。“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综治委、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主办,“华龙网”承担。再查明,原告王晓玲因此案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向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原告王晓玲因固定证据,向重庆市江津公证处支付公证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阳光重庆网行风问题请示单、妇幼保健院情况说明、公证书、当庭浏览网贴的照片记录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本案赔偿项目和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均为国家党政机关等联合主办的正规的投诉平台。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徐翠系医患关系,原告王晓玲系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在“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上发帖的性质属于通过正规的途径投诉。第二,被告徐翠未审慎确认当事医生的姓名,而其可以通过与妇幼保健院交涉,知悉当事医生的姓名。被告徐翠误认原告王晓玲系当事医生,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因此,被告徐翠对其误认原告王晓玲系当事医生存在过错。第三,“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虽然均为国家党政机关等联合主办的正规的投诉平台,但是上述网站的投诉帖子未设置阅览权限。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告王晓玲的社会评价降低。第四,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保健院分别及时在“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的上述投诉帖子中进行了回复,对事实予以了澄清。而上述投诉帖子的跟帖中,支持医生的帖子远多于支持患者的帖子。第五,无论“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上的上述投诉帖子是否为被告徐翠所为,其为该贴的原始作者,均应当消除相应不良影响。综上所述,被告徐翠在“阳光重庆”网站上发表投诉帖子时,未能审慎确认当事医生的姓名,误指原告王晓玲医德缺失,侵害了原告王晓玲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翠不得继续发表有损原告王晓玲名誉的帖子,在“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的上述投诉帖子中澄清事实,对原告王晓玲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王晓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公证费,由于并非必然、必要产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综合考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徐翠赔偿律师服务费20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翠立即停止发表侵害原告王晓玲的网络言论。二、被告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阳光重庆”网站、“重庆网络问政平台”网站的“江津妇幼保健院产科医生变相收费不用导乐就态度差”的帖子中,澄清原告王晓玲并非该贴中的当事医生的事实,对原告王晓玲赔礼道歉。三、被告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晓玲律师服务费2000元。四、被告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晓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五、驳回原告王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徐翠负担。限被告徐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