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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立善与郝登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善,郝登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636号原告:王立善,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郝登望,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礼帮,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立善诉被告郝登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立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立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00元,由王立善负担。审 判 长  张步华审 判 员  贾 磊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