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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王天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王天印,永康市阿天轿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诚大厦二楼203-208室。法定代表人:朱军杰。被执行人:王天印,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马路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被执行人:永康市阿天轿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170号一楼西边。法定代表人:王汝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印、永康市阿天轿车租赁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永商初字第0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24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