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3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修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修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88号罪犯李修武,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01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修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315万元。2014年9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7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孙继忠、张帅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雪梅、罪犯李修武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修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修武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1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修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修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