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杜汶泽与廖忠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汶泽,廖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911号原告:杜汶泽,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孙香全,男,生于1945年11月1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廖忠建,男,生于1971年11月1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杜汶泽与被告廖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杜汶泽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汶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汶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杜汶泽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龙承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