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李增五与正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五,正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594号原告:李增五,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正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正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006、2007、2008。法定代表人:韩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冠中,该公司工程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增五与被告正工(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增五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