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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民初1373号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湖小路*栋1门*楼*号。法定代表人:许XX。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活动费用26.9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9月21日为被告策划、执行、制作被告公司开发的水岸阳光楼盘的广告宣传活动,金额为人民币637655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经被告公司财务会计审核后确认结算金额为600000元。已付350000元,被告确认欠款250000元。2014年11月,被告要求原告又制作广告展板一批,金额为19000元。上述欠款合计金额为26.9万元。庭审时,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放弃对19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9月21日为被告策划、执行、制作被告公司开发的水岸阳光楼盘的广告宣传活动,金额为人民币637655元。2014年11月5日经被告公司财务会计审核确认结算金额为600000元,已付350000元。2015年5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吕峰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因追索欠款250000元发生冲突,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西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欠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西区派出所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欠广告费25万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广告礼仪委托合同书、费用明细等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尚欠广告制作费用2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告礼仪委托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广告制作及活动策划,被告尚未支付剩余款项,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2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今飞广告礼仪有限公司广告制作活动费25万元,并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被告湖北荆禾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