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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57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764号之二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法定代表人郑桂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庚,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世春,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重庆展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王万富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