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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楚昌兵、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楚昌兵,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2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楚昌兵,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雷承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娇娇,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东商贸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宋俊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桂华,男,1980年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楚昌兵因与被申请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终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志荣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宗澄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