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凌川与沈建飞、陶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川,沈建飞,陶孝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199号原告:凌川,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陈坚、XX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飞,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陶孝妹,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川与被告沈建飞、陶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川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凌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