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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祖村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祖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159号罪犯熊祖村,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株石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祖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熊祖村无正当理由不足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祖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