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祖村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祖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159号罪犯熊祖村,男,1984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株石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祖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熊祖村无正当理由不足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祖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