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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新峰诉潘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潘正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48号原告张新峰。被告潘正生。原告张新峰因与被告潘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前,原告张新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张新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 晓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