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新峰诉潘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峰,潘正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48号原告张新峰。被告潘正生。原告张新峰因与被告潘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前,原告张新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张新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 晓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