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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利民,杨庆军,方江有,邢台县存地沟坡底二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钢铁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利民,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庆军,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方江有,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邢台县存地沟坡底二铁矿,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存地沟。法定代表人王明��,该铁矿矿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利民、杨庆军、方江有、邢台县存地沟坡底二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撤回申请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和议,准予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