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程远方与史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方,史春华,秦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367号原告程远方,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鹏(特别授权),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春华,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第三人秦嵩,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程远方与被告史春华、第三人秦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程远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远方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远方负担。审判员 李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圆 来源: